立法规划及其变更、调整方案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征求常务委员会意见,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规划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
立法规划及其变更、调整方案和年度立法计划,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条例案的提出
第六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起草。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了解起草情况,可以参与调查研究、论证和协调。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条例草案形成后,交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再由该机构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第七条 提出条例案,应当同时提出条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条例案,由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和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条例案,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初步审议(以下简称初审)。
州人民政府和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条例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条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章 条例案的审议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初审
第十条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条例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该案交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将其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