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条例
(2007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6月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
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四条 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机关、团体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 每届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本届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规划,并在任期的第一年度内完成。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案人提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以下简称条例案),应当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征集各方面意见,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可以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实际情况,提出部分立法项目变更、调整建议,交由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汇总,拟定立法规划及其变更、调整方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