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随着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和数量可进行适当调整。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业务管理和指导,中心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原则,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前提下,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要逐步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进社区领办、创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大力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的职责,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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