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项目,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四)实行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提供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将其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经验收合格后,土地资源部门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交通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
(六)提供信贷支持。各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在合作社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省里决定建立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科技厅、交通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销社、科协、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参加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登记备案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要加强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各地“五五”普法内容,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等多种媒体重点宣传合作社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等,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促进现有的合作社提升发展水平。要加强对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关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各类经营大户的培训,尽快培养一批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的“带头人”、“明白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