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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三)发展重点。一是围绕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发展。在促进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合作社,加快提高优势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力争通过几年努力,全省每个县的优势产业至少有一个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基本上加入合作社。二是鼓励多主体积极参与兴办。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专业合作社。重点围绕乡镇公益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建立,引导技术人员创办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围绕做大龙头企业和建设板块基地,引导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围绕引导农村的能人、大户创办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重点围绕发挥各专业部门的技术、资金、网络优势,扶持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增加农民收入。三是结合实际开展多层次合作。根据农民需求和组建条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适时引导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组成联合社,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四是积极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设置成员账户,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五是积极引导协会向合作社转型。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专业合作社,使之在竞争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积极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一)做好登记服务。工商部门应该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准备工作,严禁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或减少登记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登记办法实施之日起,各级工商部门应在办理工商登记的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为农民申请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穷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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