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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鄂发〔2007〕12号 2007年4月26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的分散经营和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重视下,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开展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载体,已成为降低农业市场风险,提高农业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法,已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渠道。同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农业农村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创新农业和农村经营机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服务功能和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抓出实效。
  二、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鼓励和支持开展合作经营,充分发挥农民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两个优势;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立足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坚持以政府引导、支持、服务、指导为手段,做到“引导不干预,指导不代替”,不得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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