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要核实申报对象家庭收入,查验村评议和公示记录,并召开由乡(镇)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对象,应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同时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要严格审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应占各乡(镇)上报保障人数的20%以上。县级民政部门一般每年集中审批一次,有条件的可半年审批一次,并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
(五)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应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应建档立卡,实行信息化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参保对象每年至少集中审核一次,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终止其低保,并收回低保证,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水平有升有降。要坚持做好乡(镇)、村两榜三次公示,新增对象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已保障对象一般应半年公示一次。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负担,省与地方政府按5∶1比例筹措落实资金。2007年,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30元的标准筹措资金,其中省级财政按人年均200元的标准安排预算,市、县两级财政按人年均不低于4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其余资金从中央补助资金中安排。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将综合考虑各地贫困人口、财政支撑能力及财政安排低保资金状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县级财政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一并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农村低保资金采取“一卡通”的方式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对贪污、挤占、挪用农村低保资金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农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要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所需工作经费按不低于农村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聘用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及调查核实、制证建档、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费用支出。
六、组织领导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作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保障对象审批和动态管理,低保资金管理和发放,以及政策研究和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农村金融机构,负责低保对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对口帮扶和对农村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各地要加强低保工作网络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充实县级低保机构工作力量,通过调剂现有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乡(镇)农村低保工作人员。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规范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