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7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
三、家庭收入计算
农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收入计算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为准。家庭年收入以申请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其中,货币收入具体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养(抚养)费;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农民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含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榜公示。
(一)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申请保障对象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2/3以上通过。评议通过的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保障类别和县、乡两级举报电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