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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社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企业自有资金比较充足,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在8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80%以下,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占项目总投入资金的30%以上。

  (五)企业具有较好的综合效益。企业按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生产规模较大,经营效益良好,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专业批发市场农副产品交易额2亿元以上,企业经济效益较好,同时具有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企业有比较雄厚的科技支撑。企业拥有中高级科技人才,有较为先进的技术装备水平,有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的综合技术实力,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管理经验。

  (七)企业资产质量和资信度良好。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优良资产占80%以上。银行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八)企业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企业主营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市场营销网络比较健全,产品产销率在90%以上,市场销售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位于前列。

  (九)企业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与农民建立了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经济关系,带动农户500户或农民3000人以上,为农民年增加收入100万元以上,并能使农民收入逐年有效增长。

  (十)企业已评定为区县(自治县、市)级龙头企业。

  一些企业目前规模虽然不大,但企业发展的后发优势明显,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市级龙头企业:⑴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开发应用的技术系高新技术或现代生物技术,开发产品系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和绿色食品,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并能促进和带动相关产业形成。⑵企业主营产品优势明显,特色突出,市场销售稳定,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⑶属于成长性好的科技型农业企业,被科技部或市科委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优先。

  为有利于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整体推进,边远山区的龙头企业申报和评定市级龙头企业,可以酌情放宽有关条件。

  三、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向产业化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写出要求列入市级龙头企业的报告,提交详实的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

  (二)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按照市级龙头企业的标准审查并认为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并附上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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