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社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社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供发[2006]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市总社有关企业:

  《重庆市供销社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总社审定,现印发执行。

  附件:《重庆市供销社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重庆市供销社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市供销社决定在全市供销社系统培育一批生产规模大、开发档次高、综合实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要求和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际,特制定市供销社市级龙头企业的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市级龙头企业的基本内涵

  市供销社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经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批准命名的农业产业化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可以是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销售企业、专业批发市场、大型专业合作社。无论哪种类型的重点龙头企业,都必须按照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要求,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机制和龙头企业与农民一体化的利益机制。市级龙头企业,都必须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度加工、带动农户等方面的综合功能。

  二、市级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

  市级龙头企业,总体上应具备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条件。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是合法的生产经营实体。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完善、齐备的在重庆辖区内登记注册手续和其它相关证照,有明确的法人代表。产权明晰,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二)企业实施的项目符合产业化经营要求。企业生产经营主要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实施的主导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重庆市“十一五”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支撑作用,对农民增收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领先位次。企业建立有较大规模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开发产品系国家或市级的名优产品和独具特色的地方优势产品,主营产品在市内外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市场份额,主要指标在全市同类企业中居于前位。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