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完善监管体系。各地要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把国有企业改革与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尽快理顺关系,强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明确国有资产监管主体,切实加强对各类国有资产的监管。
(十六)落实监管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和监管范围,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对已经将本地各类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的市、州、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该地区大胆探索,创造经验。今后省、市、县人民政府新出资设立的企业,或对其他企业的新增出资,均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严禁产生新的政资不分、政企不分。
六、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
(十七)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是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实施“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困难与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各自职能,制订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协调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工作。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困难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资金不足等。企业改制前依法办理了相关房产、土地登记手续的,改制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土地部门只收取过户换证工本费。改制企业在重新办理房产、土地证书时,涉及的房屋和土地勘测、评估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按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20%收取。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契税减免政策。收取的困难企业土地出让金,经政府批准后,一部分可用于该企业安置职工。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国有企业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国有企业之间重组,企业原自用且重组后不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做好改制企业职工住宅水电改造及移交管理工作。
(十九)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政策,既要防止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要防止擅自放宽政策,随意提高安置标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加强社区建设,做好改制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