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06年度区市县供销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1、凡当年发生亏损的区市县社不参加考评。
  2、在当年工作中有被区市县政府一票否决的区市县社不参加考评。
  3、未上报报表的区市县社不参加考评。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1)利润指标、资产增值率指标以各区市县社当年上报的12月财会电讯月报为依据;合作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千社千店”安全消费放心工程、专业协会建设指标以合作指导处报表为依据;销售总额、连锁经营发展、为农服务、行业协会建设指标以业务发展处报表为依据。
  (2)结合年终市总社检查验收结果考评。
  (二)计分办法。
  1、综合考核计分办法
  (1)利润总额:15分。当年汇总盈利的单位计基础分15分。
  同比增长的,按以下级次计增长分:上年汇总盈利且利润总额低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单位,本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利润总额每增长6%,计奖励1分;上年利润总额在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单位,本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利润总额每增长2%,计奖励1分;上年利润总额在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单位,本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利润总额每增长1%,计奖励1分;上年利润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单位,本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利润总额每增长0.5%,计奖励1分;上年汇总亏损且今年盈利的单位,本年与上年同期相比每增利10万元,计奖励分2分。上述奖励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
  同比下降的,按以上级次同比例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基础分。
  (2)社有资产保值增值5分,同比持平计基础分5分;同比每增长1%,计奖励分1分,奖励计分最多不超过10分;同比下降1%,扣基础分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基础分。
  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社有企业年未所有者权益÷社有企业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3)销售总额、合作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连锁经营发展、为农服务、协会建设考核指标,各单位完成下达的任务指标得相应的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按超额比例加分,未完成任务按差额比例扣分。加分或扣分均不超过该项指标的基础分值。
  (4)为推动全市合作经济向规模化联合社方向发展,市总社对各区市县新组建的联合社每增加一个加5分。
  (5)为了鼓励区市县供销社积极参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市总社对承担并完成“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的各区市县供销社增加5分。
  (6)为加快农村市场建设,对每新建一个市场并投入使用的增加5分。
  2、单项考核计分办法
  单项考核的计分办法与综合考核计分办法一致。
  五、表彰奖励
  市社根据本办法对各区市县供销社分别进行综合和单项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分别设立综合奖与单项奖。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对工作不突出、发展滞后、考核成绩排名落后的单位不给予奖励。综合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单项奖取前三名予以奖励。考核情况将通报到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