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根据《河南省节能条例》规定,市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高效能源的开发、示范、推广以及节能检验测试。积极争取国家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节能产品推广的补贴资金,按规定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推动节能瓶颈技术的研发推广,支持重大示范项目,对节能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能源评估、审计和检验测试、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市政府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县区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地及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政府投资主体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的投入。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
(二十五)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政府加征的差别电价费、差别排污费和高耗能产品超耗加价费等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国产设备,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和加速折旧手续,切实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认真落实《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六、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二十六)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继续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能源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分批实施挂牌督办,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将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给予经济处罚、停止生产供电等制裁;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