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十九)建立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万元生产总值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体系,及时向市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报表。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每年公布一次各县区能耗指标。
(二十)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排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编制节能规划,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建立节能减排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统计、用能定额考核、节奖超罚等管理制度。采用检查、通报交流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用能状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节能减排指标按年度分解到重点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加强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重点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节能减排机构,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测、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将节能减排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实行“节奖超罚”。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和排放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每年2月由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当年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二十一)加快淘汰高耗能、重污染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健全落后产能的淘汰机制。进一步完善高耗能、重污染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制度,制订发布鼓励生产和使用的节能产品名录及淘汰的高耗能、重污染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名录。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用能单位加快淘汰列入名录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要抓住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契机,加快化工、建材、电力等高耗能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的调整,抓好落后生产设备、工艺的淘汰和技术改造。2008年底前,市区的各类燃煤锅炉要通过改变燃料结构实现达标排放,具备热电联供集中供热条件的要全部淘汰10吨/时以下直接燃煤锅炉。各县区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布制度,明确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淘汰落后企业(生产线)名单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关停的落后设备一律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完善差别电量计划和发电计划指标交易政策,鼓励落后产能提前退出,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分类指导。
(二十二)提高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准入标准,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在开工前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建设内容、资源消耗量、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等信息。禁止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二十三)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阶梯水价的实施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适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收费征管,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推进农业供水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推进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行热力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分3年提高到1.26元/公斤,适当提高COD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快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尽快把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至标杆电价;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达标排放且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给予脱硫加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高出标杆上网电价部分,在销售电量中均摊,禁止收取上网管理费;加大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开展能耗超限额加价试点工作,对超过能源效率、能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的企业实行超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