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五条 建设单位需要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的,应向市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

  (二)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三)用地批准文件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四)规划批准文件或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安置用房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足额存储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市拆迁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发放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通知书。

  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将通知书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予以公告。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时实施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人拟定,报市拆迁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占用集体土地时实施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人拟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市拆迁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

  (一)拟拆迁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普查、资金测算及保障情况;

  (二)拆迁计划、拆迁时限;

  (三)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标准、安置时间等情况。

  第八条 规划部门确定集体土地拆迁界限后,市拆迁管理机构按照规划批准的拆迁界限,核准拆迁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准拆迁期限。

  拆迁人必须在拆迁通知书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拆迁界限需要变更的,拆迁人必须到规划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管理机构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管理机构应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拆迁人必须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管理机构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