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发布日期:2007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6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6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0日)废止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及开发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等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工作。
市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及占用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拆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延期)通知书的发放,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确定,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查;
(二)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和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四)拆迁裁决;
(五)违法拆迁行为的查处;
(六)拆迁单位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集体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