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农村乡镇消防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7]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农村乡镇消防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八日
漯河市农村乡镇消防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乡镇消防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出资,依托乡镇治安巡防队组成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漯河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农村乡镇消防工作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兼职消防队。
农村乡镇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并接受县区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
第五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实行乡镇政府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工作纳入乡镇政府业务工作范围,进行统一的部署和安排,并实行考核制度。
第六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应设置固定营房,每个农村乡镇消防队配备不少于5名队员,至少配备1辆专用消防车,并按照相关要求配置消防装备设施。
第七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统一称为“漯河市××县(区)××乡(镇)消防队”,由各地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标牌,在适当位置悬挂。
第八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二)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三)参与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四)参与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