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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坚持积极引导、多元化投资、多层次构建、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指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四)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
  (五)主要目标:2007年组建成立漯河市信用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底前各县区都要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初步建立覆盖市县两级的信用担保网络;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引导成立3-5家商业性或互助性担保机构,全市担保机构注册资金累计达到5亿元,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具有较强的融资担保能力。
  三、积极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六)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担保行业发展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七)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进行目标管理。
  (八)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对担保机构的再投入机制,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级政府要按照不超过政府出资额5%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九)对列为省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经有关部门审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免征的税金原则上转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
  (十)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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