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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其他可提出管理建议的情形。

第七章 纳税评估管理

  第三十条 地税机关要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案卷和相应的电子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区县局应在每年度终了30日内向市局上报纳税评估综合报告、纳税评估工作总结和《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
  第三十一条 纳税评估综合报告是对本地区纳税申报质量情况做出整体性评估,主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期所有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针对性管理建议。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
  (四)其他与纳税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纳税评估各环节工作应记录在纳税评估报告或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纳税评估报告或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地税机关内部资料,不发送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局及各区县局要建立和落实评估复核制度、岗位轮换制度、稽查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纳税评估工作制度和内控机制。
  第三十四条 市局和区县局要加强纳税评估绩效考核,定期对纳税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将纳税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
  (三)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
  (四)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
  (五)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设定的各种税务文书,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局",是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系统所属的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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