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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评估对象拒绝接受约谈或对疑点解释不清的,地税机关可按规定进行税收核查。
  第二十六条 实施税收核查的评估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且须在核查工作实施前,向纳税人出具《纳税评估税收核查通知书》,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填写《税收核查工作底稿》。

第六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处理是指评估人员通过评估分析和询问核实,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做出定性、定量判断的评估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形成《纳税评估结论书》,经专业评估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根据纳税评估认定结论,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以下评估结果处理:
  (一)经核实,未发现疑点、问题或虽发现疑点但经询问核实排除的,确定为正常纳税申报户归档。
  (二)经核实,发现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填制并向纳税人送达《纳税评估提醒更正函》,提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督促纳税人依法调帐后报地税机关备案。
  (三) 经核实,评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税务稽查案源,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移交稽查单》,经专业评估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1.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稽查的。
  2.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配合纳税评估工作的。
  3.对应补缴的评估税款拒绝及时足额入库的。
  4.不接受纳税评估建议、不按规定进行调账或经评估处理后仍发生同类涉税问题的。
  5.其他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
  第二十九条 评估人员对下列情形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或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一)纳税人涉税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新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的。
  (二)发现相关纳税人存在涉税异常信息需要实施纳税评估的。
  (三)发现某类纳税人存在共性涉税问题需改进征管措施的。
  (四)发现税收政策存在漏洞或需调整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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