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申报信息与税务征收信息之间的比对分析;纳税人提供信息与外部涉税信息的之间的比对分析;纳税人当期信息与以前信息之间的比对分析;纳税人个体信息与行业总体信息之间的比对分析;纳税人单项指标与税收政策规定的比对分析等。
(三)确定疑点或问题。综合审核涉税信息和指标分析的情况,并结合日常征管中所掌握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初步确定评估对象的涉税疑点或问题。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在开展纳税评估初期,要应用纳税评估系统所设定的指标和预警参数值进行评估分析。
在纳税评估工作过程中,各区县局可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征管工作实际、评估对象的类型特点,选用或增减部分指标,完善或调整预警参数值。
第十九条 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分析情况填制《评估分析表》,区别不同情况对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处理。对未发现疑点或已经确认问题的,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对于存在疑点,需要评估对象进一步解释说明和调查核实的,转入评估疑点核实阶段。
第五章 评估疑点核实
第二十条 评估疑点核实是指评估人员通过税务约谈、税收核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对经评估分析得出的涉税疑点进行核实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税务约谈要提前通知纳税人,告知纳税人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和需要约谈的主要问题。
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被约谈人由评估人员指定,可以是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出资人、财务主管人员、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以及地税机关认为可以提供相关情况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不能按地税机关约定的时间接受税务约谈的,可提前向地税机关说明情况,经地税机关同意后延期进行约谈。重新约定的时间到期后,纳税人仍未能履约,视同纳税人拒绝接受约谈。
第二十四条 实施约谈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约谈前,评估人员应充分了解约谈对象的有关情况,根据评估分析的疑点,有针对性地拟定约谈提纲。在约谈时,评估人员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认真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