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局专业评估机构定期确定专业评估对象,向区县局下达纳税评估任务,区县局专业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分析和核查工作。
区县局专业评估机构定期确定专业评估对象,并进行纳税评估分析后,形成《纳税评估任务分配表》和《评估分析表》,向税务所下达纳税评估任务,税务所及其评估人员负责核查工作。
对于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重大涉税疑点,也可由专业评估人员直接到户,实施税收核查。
第十四条 专业评估对象确定下达后,评估人员自收到《纳税评估任务分配表》之日起30日内,做出评估认定和处理意见。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任务的,需填制《延长纳税评估时间申请表》,报经上级专业评估机构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评估工作时间,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四章 评估分析
第十五条 评估分析是指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所设定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参数,综合分析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案头分析,并生成指向具体的涉税疑点和问题的过程。评估分析是纳税评估的核心环节。
第十六条 日常评估分析由税务所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评估人员在各地方税(费)申报纳税期限结束后,应借助税收管理员平台,对评估对象下列信息进行日常比对分析,初步确定纳税人存在的涉税疑点或问题。
(一)申报缴款。各地方税(费)的申报金额与入库金额比对;本期入库金额与上期入库金额比对;申报与登记信息比对;长期零申报等。
(二)发票使用。发票开票金额与申报营业税的计税金额比对;错、退、废票比对等。
(三)减免缓退税。减免缓退税期间;减免税申报情况;减免期间前后申报纳税比对等。
(四)委托代征代售。申报缴纳代征税款,月结票据,票证开据金额与代征税款金额,票证存量。
(五)其他需进行比对分析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专业评估分析由专业评估机构及专业评估人员负责具体实施。专业评估对象确定后,评估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
(一)审核相关涉税信息。全面审核评估对象相关信息数据的逻辑准确性,包括纳税人提供信息、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和外部涉税信息。
(二)评估指标分析。根据评估对象的行业类型和经营特点,选择适用的评估指标及相应公式,计算出评估对象的各项指标值后,与事先设定的预警值比对,分析问题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