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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专业评估机构或专业评估岗的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计划管理、工作协调、过程控制和具体实施;负责外部涉税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专业评估工作;指导、监督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负责对下级地税机关评估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分析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的建议等。

第二章 纳税评估信息

  第六条 纳税评估信息是指地税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需要的各种涉税信息,是进行纳税评估分析和判断的客观依据。主要包括: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和外部涉税信息。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财务报表、发票使用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是指税收征管系统中有关税款征收、发票领购、稽查补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信息。外部涉税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的涉税信息。如: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各种媒体、情报交换、涉税举报等渠道提供的信息。
  第八条 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完善评估信息采集渠道。现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能够提供的,统一从系统中采集;现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缺乏的信息,可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外部涉税信息交换平台、依法要求纳税人报送等方式采集,或由税收管理员根据工作需求补充采集。
  第九条 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信息的管理,建立动态信息管理和信息质量评价制度。

第三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范围是地税机关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及其所有税种。
  第十一条 日常评估的对象是根据税收管理员平台提供的,在日常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使用等方面出现异常情况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专业评估的对象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在本地区税收总量中,所占比例大的重点税源企业或工程项目;二是由地税机关的专业评估机构利用相关涉税信息,借助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模型,对纳税人的行业税负、税收弹性及纳税评估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后,筛选确定的纳税申报异常户;三是上级机关交办、转办及情报交换等方式确定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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