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直通[2007]6号)
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04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企业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之日,确定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期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房地产企业应自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预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第
二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建设期间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应包括: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约定并实际取得的预收款以及其他具有预收款性质的各种款项。
(二)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04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款除经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可按3%预计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一律按10%的预计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