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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大连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大连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7] 1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国土空间开发秩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我市决定开展《大连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大连市行政区所辖陆域面积。
  二、规划目的和重要意义
  规划目的:根据我市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布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重要意义:大连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交通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大连”的重大举措,是基本实现我市地区间人民生活水平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主体功能区规划将体现我市坚持以人为本谋发展的根本要求,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合理布局,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我市针对不同区域实行差异性政策、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等区域调控的手段。
  三、规划编制总体要求
  (一)根据国家规定的统一技术方法和划分指标以及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在认真进行前期研究、摸清目前我市不同区域承担功能的基础上,结合《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进行主体功能区的划分。
  (二)针对不同功能区划的要求,提出有关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政政策、土地政策、生态补偿政策以及人口转移政策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与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力争将我市规划目标、规划内容、工程项目、政策建议等纳入到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四、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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