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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各直属企业单位原则上报送电子公文;特殊情况需要直接报送社领导同志个人的,报送纸质公文。

  (四)办公室在接收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时,对不符合《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公文处理办法》的,告知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五)各处室报送市总社的请示性公文,处室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处室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六)收到需要以市总社名义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市总社的有关规定;涉及其他单位、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二十、分办制度

  经登记、编号的公文,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主管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办理。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必须送主管负责人批示后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提出办理时限。

  传阅文件应以文秘人员为中心进行“轮辐式传阅”,不能脱离文秘人员自行横传,以保证文秘人员及时了解传阅情况,防止文件丢失和积压。

  承办处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处室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处室办理的,应当立即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处室职权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如有分歧,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社领导协调。

  送社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二十一、发文拟办制度

  (一)承办处室拟文后,将文稿送办公室核稿。

  (二)办公室重点复核以下事项:报批手续是否完备;行文规则是否正确;文种使用是否正确,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主题词标引是否正确,主送、抄送(分送)机关是否符合规定等,对文件中涉及法律法规事项,由办公室会同合作指导处核稿。

  (三)办公室核稿完毕,按审批程序送领导进行审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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