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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要将文件精神传达至相关单位,并抓紧落实。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畜牧办公室,并抄送市追溯办(设在市畜牧兽医站)。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07年9月4日

  附件:
上海市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农业部关于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7〕17号)的文件精神和全国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培训班的要求,经研究,我市制定了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年出栏量在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

  二、实施方式

  采用移动终端传报和固定终端传报相结合的模式进行信息报送工作。

  三、实施步骤

  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农医发〔2007〕17号文件规定和全国培训班要求的时间节点执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

  1、规模养猪场的统计和备案

  2007年9月15日前,完成规模养猪场的统计,并在溯源门户网上对规模养猪场进行注册、填写基本信息。

  2、传报设备的准备

  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采用移动终端传报模式进行传报的规模养猪场所需的移动智能识读器等设备的采购和注册;完成采用固定终端传报模式进行传报的规模养猪场所需的电脑等设备采购、网络连接和密钥安装。

  (二)实施阶段

  2007年10月15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规模养猪场,一律按照固定终端传报或移动终端传报模式报送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信息报送实行月报制,每月15日前将上月信息逐级报到农业部。

  (三)总结阶段

  2007年12月底前,对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报送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市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并对报送信息进行审批确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市规模养猪场生产及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报送信息进行审核,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规模养猪场生产及防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模养猪场负责具体实施信息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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