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自动化技术室等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自动化技术室等省政府部门(含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名单附后)列入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范围。
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管理制度。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参照管理单位中符合登记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人员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参照管理的省政府部门(含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名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自动化技术室
湖北省农业资源区划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机关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机关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山西办事处机关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厦门办事处机关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海南办事处机关
湖北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