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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或权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等复印件;
  2、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
  3、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部门在收到单位申报的资产处置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进行批复。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对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和货币性资产,应登记造册,统一移交至江苏省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处置。
  (五)产权交易机构应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公开处置。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价格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有关资产处置交易规程,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对单位经批准处置后的资产用于扶贫、捐赠等特殊用途的,由单位按审批权限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严格按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报废的资产中涉及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类办公设备,以及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其处置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江苏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确认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四条 省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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