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
第三章 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专项资产的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专项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中,由国家所有的、具有专门经济用途的特定资产,具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其他资产等;
3、省级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二)省级行政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省级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单位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凭证、相关报表和资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