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绩[2007]3号 2007年3月12日)
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授权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主管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转让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