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市属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分别按规定组织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决算草案。
在编制决算草案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的预算收支和往来款项。不得把本年度的收支转为下一年度的收支或者把下一年度的收支列为本年度的收支。决算数字应当采用经核实的会计数字,不得采用估计数字,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组织市本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报送市本级预算收入年度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市属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经主要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对市属各部门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属各部门的决算草案,汇总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对市本级预算执行中市与省、市与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之间按规定应当清算的事项,在决算时一并结算。
第五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属各部门在编制决算草案时,应当同时对本年度的预算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九章 预算评价
第五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时,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市属各部门对市本级预算管理工作、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五十九条 预算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预算执行情况和执行效率;
(三)预算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果,以及预算绩效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市本级预算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市财政部门起草市本级预算评价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属各部门部署;
(二)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市属各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本级预算评价工作方案,对本部门进行预算评价,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自我评价报告报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在对市属各部门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市本级预算进行总体评价,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总体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四)市审计部门对市财政部门和市属各部门的预算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财政部门报送的总体评价报告和市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报告,总结市本级预算的年度管理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对市属各部门的预算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下一年度该部门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预算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市属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市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上缴,市本级国库和市本级财政专户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