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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市属各部门需要使用市本级预算预备费时,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执行。

  第四十六条 使用市本级预算补助下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本级预算的安排提出使用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向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预算。

  第四十七条 上级专项资金下达后,应当及时纳入市本级预算收入,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专项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要求提出使用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但数额较大或者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上级专项资金,由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时要求本市安排配套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本级预算中配套资金的预留情况,研究确定配套资金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预算。

  预算年度终了时,本市安排的配套资金未按规定用于配套的,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平衡预算。但本市安排的配套资金属于有特定用途的,应当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时,市本级专项资金的预算因不可抗力、政策重大调整等特殊原因没有执行或者没有完全执行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因其他原因没有执行或者没有完全执行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上级和本市规定有特定用途或者跨年度执行的专项资金预算以及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时没有执行或者没有完全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出继续执行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与下一年度的市本级预算一并执行。

第七章 预算变更

  第四十九条 市本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变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预算调整:

  (一)预计预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预计预算总收入减收的;

  (三)预计预算总支出增加的;

  (四)上一年度结余未列入预算而动用的;

  (五)农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第五十条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状态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备案。

  第五十一条 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机构调整增加人员、普遍性调资和奖励等原因需要增加的人员经费开支,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调整该部门预算。

第八章 决算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安排布置编制市属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原则、方法、要求格式和报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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