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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组织市本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上缴市本级国库或市本级财政专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预算收入。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收入应当实行罚缴分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不得与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挂钩。

  第三十八条 市属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或拨付资金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按规定支付资金,不得违反规定支付无预算、超预算的资金。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应在项目实施后,按上述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市属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随意改变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

  第三十九条 发展性支出应当根据项目的预算和执行进度拨付使用,其用款数额占该项目预算总额的比例,在每年的10月底应当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除因不可抗力、政策重大调整等特殊原因外,发展性支出项目的用款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市财政部门可以提出核减该项目预算的建议。

  第四十条 市属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预算确定的支付方式,办理预算支出拨款。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的项目和数额,从市本级国库或市本级财政专户拨付预算资金。

  对非税收入安排的预算项目,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相应收入的完成情况拨付资金或者按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支付项目资金。

  第四十二条 市属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对重点发展性支出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按期向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并在项目完成后向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绩效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本级国库库款和市本级财政专户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市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市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人员都无权动用市本级国库库款、市本级财政专户存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缴入市本级国库的库款和市本级财政专户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 市本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除上级财政部门规定外,其退库由市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按照批准的款项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人员,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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