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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预算审查

  第三十一条 市属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本部门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以及所属单位职责的相符和协调情况;

  (二)预算收入建议计划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程度;

  (三)支出预算安排与规定的支出顺序和支出标准的相符情况;

  (四)预算的绩效计划和预算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

  (五)发展性支出按规定用途安排情况,重点项目保障情况,以及发展性支出预算项目的立项、论证和决策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是否按照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预算资金支出方式是否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编制,支出项目预算是否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文本和要求编制;

  (七)所属单位提供的基础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程度。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属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本级预算收支范围,以及本部门职责的相符和协调情况;

  (二)预算收入建议计划的完整、合理和准确程度;

  (三)支出预算安排与规定的支出顺序和支出标准的相符情况;

  (四)预算的绩效计划和预算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

  (五)发展性支出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情况,用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事项的预算安排情况,发展性支出预算项目的立项、论证和决策情况;

  (六)预算草案文本是否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是否按照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以及预算资金支出方式是否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编制。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审查市属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修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分工,审查、确定市本级预算草案:

  (一)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审查并初步确定市本级预算的收支总规模、支出结构、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和应当保证的重点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各分管负责人负责指导和协调分管部门编制市属各部门预算草案,并负责审查分管部门的发展性支出预算建议;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和审查确定分类分口的发展性支出限额和市本级预算草案。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预算年度开始后、市本级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属各部门的人员经费支出和正常公用经费支出可以暂按当年预算草案的预算支出数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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