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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照规定应当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一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属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

  (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二)按照规定应当列入本级部门预算的社会保障资金支出;

  (三)在下一年度需要使用市本级预算资金偿还债务的支出;

  (四)其他发展性支出。

  第二十三条 市属各部门应当将财政补助的预算内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和本部门其他收入统筹安排,编制本部门的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市属各部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员经费支出,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人员范围、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测算、确定,人员的工资、补贴、津贴及其他福利性待遇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测算和确定支出的依据;

  (二)公用经费支出,依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定额测算,并分类分档确定;

  (三)专项公用经费和发展性支出,根据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按照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程度,确定预算项目,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五条 编制发展性支出预算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市本级预算同类支出中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和财政预算外收入的资金以及不同部门管理的同一用途资金整合,集中解决事关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发展性支出实行分类分口支出限额管理。市属各部门应当在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内,根据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支出项目,不得突破限额。

  第二十七条 编制发展性支出预算时,可以按照不超过前三年度实际配套资金平均数额的标准,在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内,安排与上级专项资金配套的预留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不可预见费,用于不可预见事项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编制转移支付支出预算时,转移支付资金拟安排到具体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预算申请,按规定审查、确定后,编制项目预算,纳入市本级预算草案;不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按照与转移支付目的直接相关的因素进行测算,提出分配到下级人民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计划,按规定审查、确定后,纳入市本级预算草案。

  第三十条 市属各部门使用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者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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