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建议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的重点支出项目和分类分口支出限额,9月底前,由市财政部门向市属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五)市属各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和市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查意见,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10月15日前报市财政部门;
(六)市财政部门对市属各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必要时作适当调整,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市财政部门汇总市属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11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八)市人民政府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市本级预算草案;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属各部门预算,市属各部门自市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下达所属单位的预算。
(十)因市人代会未召开,市本级预算未经人代会审批前的资金拨付,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济和社会形势;
(二)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监督措施;
(四)预算收支分类结构分析;
(五)预算项目情况。
第十八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
(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按照规定由市本级预算负担的社会保障资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教育、科学技术等事业的发展性支出;
(四)其他发展性支出。
第十九条 市属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依照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政策措施;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中长期计划;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本级预算编制纲要和市人民政府、市财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四)本市、本部门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
(五)本部门的职责和定员定额标准;
(六)上一年度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
第二十条 市属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
(二)本部门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监督措施;
(四)本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和所属单位的预算;
(五)专项公用经费和发展性支出具体项目预算及其预期绩效情况;
(六)分列到具体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属各部门编制的收入预算应当包括国库拨款收入、财政专户拨款(补助)收入、本部门往年累计结余收入和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