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二)组织本单位预算的执行;
(三)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调整方案;
(四)向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五)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
(六)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市本级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本级收支范围,对财政性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市本级预算收入由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以及其他应当按规定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收入组成。
一般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以及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按法律法规应当纳入一般预算收入范围的其他收入。
基金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征收并纳入基金预算收入范围的各项收入。
财政预算外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收入和其他政府性收入。
第十三条 市本级预算支出由维持性支出和发展性支出组成。
维持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专项公用经费等。
发展性支出包括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和政策补贴等。
第十四条 市本级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建立专用或者专项支出资金项目。确需建立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市本级预算应当依照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
(二)国家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中长期计划;
(三)市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本级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
第十六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编制:
(一)每年第二季度末或第三季度初,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市财政部门向市属各部门、市属各部门向所属单位逐级部署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编制工作;
(二)市属各部门所属单位按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审核并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于当年8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对市属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市本级预算总收支计划和专项资金分类支出限额的建议,并于9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