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协调市属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对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内容;
(三)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市属各部门预算;
(四)具体组织市本级预算的执行,并对市属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提出市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六)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七)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市本级预算的变更事项;
(八)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九)具体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市属各部门决算;
(十)组织对市本级预算管理工作、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十一)负责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收支预算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八条 组织市本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在市本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组织市本级预算收入的措施,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征收的市本级预算收入建议计划;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征收、上缴市本级预算收入,依法办理预算收入的减征、缓征、免征和退库工作;
(三)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有关市本级预算收入征收情况的资料;
(四)对分管范围内市本级预算收入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向市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提出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征收的市本级预算收入计划的调整方案。
第九条 市属各部门在市本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部门;
(二)组织、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对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内容;
(三)组织对拟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
(五)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并对本部门机关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调整方案;
(七)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八)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决算;
(九)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条 市属各部门所属单位在市本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