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
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预算管理,科学履行预算职能,促进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市本级决算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本级预算由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党群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市属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市属各部门预算由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组成,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四条 市本级预算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通过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完善预算决策机制,规范市本级预算收入行为和支出范围,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本级预算管理采用市属各部门分类、预算支出功能分类和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三种形式。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本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决定;
(二)组织市本级预算的执行;
(三)决定市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四)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预算变更事项;
(五)对市属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改变或者撤销市属各部门关于市本级预算、市本级决算不适当的决定;
(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市本级和开发(度假)区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本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