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征地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指导。
(三)规范土地供应行为。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供地目录,属禁止类项目的不予供地,属限制类项目的必须严格审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用地性质供地方式进行供地。划拨用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划拨供地目录,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凡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禁止擅自扩大划拨用地范围和非法转让划拨用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也要逐步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的监督和管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严格审查,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购买农村土地用于住宅建设,禁止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严禁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并严格限定在已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五)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大力盘活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通过城市、村庄土地整理,加快城中村和空心村改造。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必须限期开发,严禁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的从高限依法收取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达不到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各县(市)区政府要对闲置、低效利用和批而未用的土地开展一次调查清理,调查清理结果要分别登记造册。
(六)规范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出让金管理,各县(市)区政府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认真执行国家最新公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并严格使用范围,充分发挥土地收益在我市耕地保护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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