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责任,从严规划计划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按照《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乡镇、分解到村组、承包到农户,形成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和自上而下逐级考核的工作机制,把耕地保护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严格实行奖惩。
(二)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科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规划修编工作按时、高质完成。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擅自调整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和位置,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质量要求。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仍按现行规划执行。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和指标管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和批准用地。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以实际用地为准,凡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超计划用地部分在下一年度用地指标中扣减,并相应缩减该地区年度计划指标。对批而未供、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县(市)区,要相应核减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三、规范有序,严格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
(一)严格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建设用地报批管理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突出重点、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从2007年起,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必须于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上报下一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计划,列出用地的名称、范围、面积、用地意向等,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经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作为下一年度计划。其他县(市)区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方式,仍按原审批办法和要求办理。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坚持依法按程序组织征地,征地补偿费要依法、足额、及时支付到位,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已制定完成,经批准后要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同地同价、公平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从今年开始,我市在征地成本中增加3万元/亩的社会保障费用,建立专项社保基金,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财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征地中安置补偿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