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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般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较大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向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论证后,应通过项目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需要专家评审的,应通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三十八条 设计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请示,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项目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拟变更项目的原设计文件;
  (三)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四)初步技术方案,包括提供用地、安全、经济、耐久、环保等初步资料;
  (五)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勘察设计材料。
  第三十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方可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报审设计变更文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变更原因、主要内容、设计方案、概算等);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四)提供安全、经济、耐久、环保、美观、用地等详细比较资料,如涉及水利、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有关事宜,应提供这些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四十二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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