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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初审意见。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初步设计,进入技术性审查阶段;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初步设计,退回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技术性审查,形成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五)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初步设计文件,提交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文件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土地使用等规定。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初步设计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二)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报告批复要求;
  (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款及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统计是否准确,方案的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四)概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正确、合理;
  (五)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一级公路或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在审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出具初步设计文件初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技术性审查(会议审查)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内容应包括:路线走向、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可报告批复执行情况、各篇章的设计方案、各个工程比选方案及推荐方案、概算等主要设计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一些关键位置、路线走向等进行实地踏勘;
  (三)进行过设计咨询的项目,咨询单位应汇报初审报告;设计单位应对初审报告中的主要内容进行答复,并提交会议讨论;
  (四)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完善后的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建议和总概算作出批复或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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