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贷款人的商业性贷款由贷款人审批。
贷款抵押为同一抵押物,两种贷款的期限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 组合贷款的对象、条件、担保、还款方式等,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利率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建设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规定执行。
组合贷款中的银行商业性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七章 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 贷款抵押是贷款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的财产作为发放贷款的抵押物。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物:
(一)借款人具有所有权明晰的房产和其他地上建筑物;
(二)借款人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
(三)管理中心和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条 用房产抵押的抵押物价值,须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购新房的以购房价款作为抵押物价值,贷款抵押率不得超过购房价款的80%。用旧房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70%。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取得《他项权证》。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现房作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交由贷款人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