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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借款人可自愿按抵押物总价或贷款本息合计数购买保险。

  第十条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用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集资合作建房的,贷款人将贷款划转到集资合作建房单位的建房存款账户内。

  用于自建、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和通过住房二级市场购买自住住房的,由贷款人将贷款划转到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按月还款,可选择柜面现金还款或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扣还贷款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实行由贷款人扣还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须与贷款人签订委托扣还贷款协议,在贷款人处开立储蓄存款专户,存储按月还贷本息的存款,并保证按月储蓄存款专户余额足以支付贷款本息,贷款人按月从该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多次提前偿还贷款或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事先告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根据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

  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额度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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