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
(三)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借款人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六)借款人同意用本市产权明晰的房产作抵押,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法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以第三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七)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八)借款人购自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90平方米的)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不得低于30%(若国家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填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二)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借款人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及首付款发票复印件(验证原件);
(四)借款人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要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
(五)借款人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六)借款人用旧房抵押的要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的估价报告书;
(七)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八)保证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担保人资信证明;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 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及办理抵(质)押登记和公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