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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
(第一号)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修订案,已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2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7年5月30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优惠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管理中心;经管委会批准并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和个人组合贷款业务,由管委会确定的贷款人办理。

  第五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七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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