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的通知》(商改字[2007]313号)转发你们。各市商务局要确定流通企业开发银行借贷款负责科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于9月18日前报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同时要按《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流通企业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材料模板见附件),并于9月30日前将符合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报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开发银行基本贷款条件如下:
(一)经营或投资商品流通业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贷款额的10%;
(三)流通项目总投资在不考虑流动资金的情况下,资本金比率不应低于20%;
(四)企业经营状况较好,连续3年无亏损;
(五)单笔项目申贷额度不低于3000万元且不超过2亿元;
(六)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其中“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七)贷款担保一般采用资产抵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以及几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抵押物的资产价值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经过开发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事务所正式评估。
省商务厅负责申报汇总贷款项目、推荐借款企业和提供相关情况,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负责筛选企业和项目并及时进行开发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