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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十三)网络建设

  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现有基础,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按照整合资源、增加模块、完善功能、无缝连接的要求,指导试点区县完善、提升网络系统,建成方便群众和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满足各部门动态管理需要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六、组织领导

  (十四)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民政、发展改革、教育、药品监管、审计、农业、农办、扶贫、宣传、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分管领导担任。各试点地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十五)经办机构

  各试点地区经办机构名称统一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直属当地政府管理,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街道(或乡镇)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组织宣传、参保登记、身份审核等相关工作。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由各区县(自治县)解决,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按实际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十六)启动实施

  各试点地区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于2007年10月1日起启动实施。要通过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方面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另一方面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扩面和完善工作,切实做好城乡统筹。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目标,并为下阶段实行城乡统筹做好准备。

  2008年1月,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制订扩大工作方案。

  (十七)舆论宣传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试点地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实施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实施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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